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交界的林区,以及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单位,协调建立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省际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双方协议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