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织群众联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