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电规划第九条已废止省管主要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内界河(不含国际界河)和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其他河流的地方水电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