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电规划第十条已废止地方水电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