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地方水电的发展,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兴办地方水电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