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地方水电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地方水电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地方水电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志;(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