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和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施工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架空电力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