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地方水电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二)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