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水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烧窑、烧荒;(三)兴建建筑物;(四)未经当地地方水电管理机构同意,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