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水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

(三)兴建建筑物;

(四)未经当地地方水电管理机构同意,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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