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地方水电发电、供电、配电设施及管理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与侵占。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从事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经地方水电管理机构批准,确保地方水电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