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延伸距离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林区10千伏可增加到20米,35千伏以上可增加到50米)为保护区。地方水电发电厂厂房和变电所(升压站)周边,应当根据设施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保护区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