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水电建设必须履行申办程序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地方水电规划,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