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方水电工程,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企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核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