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补贴、民办公助事业费、专项投资款、扶贫救灾救济款、优惠物资、返还的减免税费以及贷款、预付定金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乡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款物的拨付及使用情况,及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