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科技、劳务、信息方面的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前款需要收取服务费用的,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