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其经费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由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