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三月末前,将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使用的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