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乡统筹费或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