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帐内核算,按使用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分户立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平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