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三月末前做出上年决算并提出当年预算,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每年三月末前做出上年决算并编制当年预算,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村提留预算一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