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使用乡统筹费和劳务的单位,应在年初提出用款用工计划,列入当年预算。使用时,须经乡主管农民负担的领导批准;使用后,其原始凭证经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统一记帐,统一核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