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因病伤残等不能承担劳务的,由社(组)评议,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