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村劳务以出劳为主。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应合理折算代劳金。代劳金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用于支付代劳者的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