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人均收入较低、难以缴纳乡统筹费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