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困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村提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