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困户,经村民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