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村提留、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户按其承包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他各类承包经营户、多种经营专业户、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具体承担标准,由乡人民政府确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在税后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