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村提留、乡统筹费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