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村提留、乡统筹费属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村提留、乡统筹费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