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乡级道路修建,农民主要承担劳务,修建桥涵等所需材料费,由当地交通部门从养路费中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