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