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二十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村办公室和校舍。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其中公路建勤不得超过五个工日。农村义务工一般不得出县境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