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林木种子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人民群众保护林木种子资源。

物价、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林木种子的价格和市场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