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林木种子属森林资源和林产品,为林木所有者所有。林木种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