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林木种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