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