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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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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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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