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的选育、采收、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