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掠青采种的,没收其所采种子,可处以相当于成熟种子价值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