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砍枝、伐树及其它破坏树木的方法进行采种的,没收所采种子,责令赔偿破坏树木的损失,可并处损失价值1~3倍的罚款。对于无《采种许可证》采种的,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相当所采种子价值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