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和检疫第三十条已废止林木种子的检疫工作,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检疫规定执行。进出口的种子按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