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种子检验人员有权对林业生产用种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用种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