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和检疫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种子检验人员有权对林业生产用种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用种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