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凡用于林业生产的种子,必须进行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家《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进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