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木种子的检验和检疫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凡用于林业生产的种子,必须进行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家《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