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的经营和调运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运输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运输证》,否则,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不得承运。各木材检查站对无《林木种子运输证》运输的红松、落叶松、樟子松种子应予以扣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