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省际间林业生产用种子的调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出口的林业生产和科研用种子,需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国家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