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的经营和调运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省际间林业生产用种子的调拨,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出口的林业生产和科研用种子,需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国家林木种子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