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的经营和调运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林业部门回收的红松等珍贵树种的种子应按种子质量标准认真筛选,留足生产和储备用种后,其剩余部分实行多渠道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