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林业生产用种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和森林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经营单位所经营的种子必须附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种子产地和品种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