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林木种子,经过批准从事科研的特殊用种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