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第十八条已废止采种人员应当保证所采种子的质量,搞好脱粒、晾晒。禁止用有损于种子生命力的方法处理林木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