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进入林区的采种人员必须遵守省有关入山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护林员、林业公安干警和武装森林警察的监督检查。禁止砍枝、伐树及其它破坏树木的方法进行采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