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第十六条已废止进入林区的采种人员必须遵守省有关入山管理的各项规定,服从护林员、林业公安干警和武装森林警察的监督检查。禁止砍枝、伐树及其它破坏树木的方法进行采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