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木种子的采集和回收第十五条已废止采集林木种子必须在规定的采摘期内进行。采摘期由当地林业部门确定并明令公布。禁止在规定的采摘期前掠青采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